关于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全文强制性规范施行后,继续有效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非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的问题释疑
1、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46号)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5、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6、依据《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第二条 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要求更高,除了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规定。并且,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XF129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836中,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的条文均已无效,但其他条文仍可参考。
霜逝微风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