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取什么保护方式?
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的传输线路明敷采用塑料线槽。【图示1】
图示1
2.原因分析
责任主体仅从敷设美观、节省成本、安装方便等方面考虑线路明敷时,采用塑料线槽,忽略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传输线路的稳定性和防火性。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2.3条。【图示2】
2.正确做法
图示2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线路暗敷设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传输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重要性,所以这部分的穿线导管选择要求较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线路明敷设时,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11.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第11.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第11.2.3条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