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一直安装错了?室内通向楼梯间的出口不应安装“安全出口”标志!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明确室内通向楼梯间的出口为疏散出口,不应安装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问:《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将楼梯间出入口定义为疏散出口,将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定义为安全出口,不同的出口是否需要选用不同标志的出口指示灯?
答:是的。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不应有“安全出口”文字标识。
室内通向楼梯间的出口为疏散出口,不应安装带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问:出屋面楼梯间的门是否设置出口标志灯?如需设置,是设疏散出口指示灯,还是安全出口指示灯?
答:应设置疏散出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8条对于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一共有11款的条文,其中出口标志灯,包含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4条将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定义为“安全出口”。其中“室内安全区域”包含符合《建规》相关要求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满足《建规》相关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由于楼梯间、避难层和避难走道等属于室内区域,其安全性能有别于室外地面,为了能够对“室内安全区域”和“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有明显的区分,《技术标准》对《建规》规定的安全出口进行了细分:将通向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统一定义为“疏散出口”;将通向室外地面、室外楼梯、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满足《建规》相关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定义为“安全出口”。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平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是人员安全疏散所必须途径的出口,《技术标准》也将该类场所的疏散门也界定为“疏散出口”。
《技术标准》3.2.8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的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