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仍需工作、值守区域,在照明上有什么规范要求?
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仍需工作、值守区域未同时设置消防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此类场所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不能互相替代。【图示1】
图示1
2.原因分析
部分责任主体认为备用照明采用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且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据此,错误地认为消防备用照明可以或者部分场所能够替代消防疏散照明。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5条、第3.8.1条。【图示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10.3.3条。
2.正确做法
图示2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消防设备、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消防应急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集中电源)是灯具的就地后备保障性电源,后备保障性电源直接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可靠性等级更高;上述场所中应设置A型灯具,在消防救援活动中,消防应急灯具不存在电击危险。因此,上述场所中的消防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并不能等同,应同时设置。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3.2.5条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第3.8.1条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第10.3.3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