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活动室”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第8款,社区活动中心只有局部1~2间标明为“老年人活动室”,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第2.0.1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老年大学(除具有为老年人照料设施配套外)、老年人活动室、老年人住宅等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附: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原建规条文说明(条文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废止):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