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规范规定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2.2.4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第2.2.4条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楼梯间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烟气在楼梯间内积聚,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仓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第2.2.5条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基本范围,以保证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在失效情况下能及时排出火灾的烟气和热,便于消防救援行动。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可以不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上述是新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等新消防设施提出的新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只明确了什么场所部位在什么条件情况下必须设置以及开启功能的要求,未明确具体如何设置,也未明确产品标准等问题。消防设计应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等情况,依规并按合理性原则暂时自主补充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