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学习的日本消防!
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吉林、上海、云南消防总队等赴日本消防研修总结
应日本消防协会邀请,2018年3月5日至19日,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吉林、上海、云南消防总队等4名人员赴日研修,就社会面火灾防控及高层建筑、地铁、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与日方进行了交流,有关情况如下:
一、总体印象
(一)消防体制相对比较成熟。
日本的现行消防体制已运行近70年,期间虽有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等微调,但总体保持了相对稳定。从机制运行的实效看,日本消防体制基本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火灾防控的现实需要,总体呈现队伍稳定、保障有力、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的基本态势。
一是从1948年起,日本消防脱离警察部门成为独立的行政机关,工作性质更大范围以民生服务为重心,包含医疗救护等职能任务不断拓展,消防工作的社会重视度不断提升,消防力量的建设形式不断丰富,社会各界参与消防的程度不断深化。
二是日本消防实行以市町村为中心的自治体消防机制,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科研和国际交流、协调指挥大规模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对下开展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技术援助等工作。而市县级以下层面的消防机构承担着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大部分权力和行政事务,是直接为普通市民服务的一线实体,其开展工作的广泛性、自主性、针对性和适应性较高,各地工作各有特色、各有侧重。
三是日本消防团员和消防职员一样,都有相对完备的征召、管理、晋升、训练、执勤和薪金保障体制,人员相对稳定,执勤战斗水平较高,约85万人的庞大队伍是应对大规模灾害事故的重要力量。
(二)消防基础建设投入较大。
日本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基础建设。
一是队站建设和人员配备比较充裕。截止2017年(平成29年)4月1日,全国共建有732个消防本部(类似总队或支队),1718个消防署(类似大队),3111个出张所(类似消防队、站),2209个消防团,22458个消防分团。全国共有消防职员163814人(万人占比约12.8),消防团员850331人。其中东京都面积为2188平方公里,设有81个消防署、3个消防分署、208个消防出张所和98个消防团,共有消防职员18408人,消防团员26388人。
二是装备建设水平较高。截止2017年4月1日,全国共配有消防直升机33架、消防艇62艘、水泵消防车21854辆、举高消防车1176辆、防化消防车969辆、急救消防车6271辆、抢险救助车1248辆以及其他消防车53843辆。仅东京市消防厅就配有消防直升机7架、消防艇9艘、云梯消防车86辆。
三是经费保障投入较大。2016年日本全国市町村的消防经费总决算额为20969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398亿元),占普通预算总决算额的比率为3.7%,平均每个家庭负担的消防经费为3.6819万日元,每个居民负担的消防费为1.4351万日元。东京都政府每年划拨消防经费约2400多亿日元(约合160亿人民币),占总预算的4%以上。
(三)民众消防法纪意识较高。
由于日本自然灾害多发,火灾事故也较多,全社会重视消防工作的氛围浓厚,民众消防意识在频繁的抗御灾害过程中不断强化,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消防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日本消防法规对单位和居民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如防火对象物不依法选任防火管理者,其法人将被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对单位处50万日元罚款,由于全社会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很强,真正实施的处罚案例很少。据了解,东京消防厅近10年仅办理过1件处罚案件。
二、日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日本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突出特点是以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其核心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一)“防火管理者”能够有效组织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日本法律规定,实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凡容纳人数在30人以上百货店、旅馆、地下商业街等不特定人群出入的场所以及医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困难的场所;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其他场所必须选任“防火管理者”(类似我国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制定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检查消防设备、培训自卫消防队、组织防灾演练、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加强火源管理、定期向当地消防署报告防火工作情况等法律义务。防火管理者确定后,必须向辖区消防署长进行申报。防火管理者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防火管理讲习取得“防火管理资格”证书。取得甲种防火管理资格的人可以担任所有场所的防火管理职务,取得乙种防火管理资格的人只能担任小规模场所的防火管理职务。目前日本全国高层建筑都是由取得甲种防火管理资格的人来组织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成效显著。
(二)“消防设备士和消防点检资格者”认真检查建筑消防设施。
实行消防设备士和消防点检资格者制度,是日本强化高层建筑消防不管理的有效措施。日本高层建筑实行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点检及报告制度。社会单位每年都委托具有资格的消防设备士或点检资格者,对建筑物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警、疏散设施等进行1次(特定防火对象每年2次)全面点检,发现问题填写在点检报告中,并提出处理方案,由单位的防火管理者向辖区消防部门上报。消防部门代表政府对点检无较大问题的建筑发放防火基准点检合格证。受聘担负单位点检工作的公司,都会保质保量地按规范操作,政府对其出具的报告予以认可,但在消防部门抽查时,如发现报告虚假,将严格按法律查处,设备士和消防点检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直至终身取消执业资格。
(三)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严格,很少遗留先天隐患。
日本十分注重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特别注重建设消防设施的设置质量和施工细节,安全疏散要求严格。消防设计实用性强,消防设施标识明显。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严格,很少遗留先天隐患。在日本的高层建筑,都按规定安装了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设置了疏散安全设施和防火分区,消防器材放置明显,消防设施醒目。在宾馆,每个房间内专门配有照明电筒、安全绳和防烟面罩,每个楼层设有疏散窗口,配有逃生降落设备供疏散人员使用,宾馆窗口玻璃上还贴有供消防员破拆进入的明显标志;在一些重要单位和场所,还安装了自动报警装置,直接与当地消防站连通,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能立即出动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
(四)多产权高层建筑执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
对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大规模多用途建筑(也就是我国常见的多产权建筑),其中的每个单位都需要明确防火负责人,并设定一个防灾管理者进行全面统筹;同时设立共同防火管理协议会,由各单位派人参加,商研制定共同防火管理协议,共同组建自卫消防队,统一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计划,每年统一组织开展2次逃生训练。
三、日本地铁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一)日本地铁基本情况及特点。
日本各大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发达。各城市主要由国有铁路、都营地铁、私营铁路及公交车共同构成各城市的交通网络。国有铁路即日本的JR(Japan Railway),遍布全国,同时负责经营新干线,类似于我国的铁路,但JR的一些线路在大城市(如东京、大阪)也担任市内的交通运输任务。都营地铁也叫公营地铁,规模较大的主要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城市,其他城市线路少,没有构成网络。日本全国还有20多家私营铁路公司经营私营铁路,包括私营地铁和地面的轨道交通(轻轨)。东京作为代表城市,是全亚洲与日本最早有地下铁路线开通的城市(1927年12月“上野站-浅草站”段通车)。研修期间,研修团重点与东京地下铁株式会社进行了交流。该公司共经营管理9条地铁线路,179个车站,线路总长195.1公里,截至2016年的统计数据日均运送人员724万人。日本地铁最大特点是商业发达,换乘方便,人流量大。为了方便乘客,同时也作为地铁运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各地铁站均设置了大量的商业设施,并多与周边建筑的地下空间相连通。如东京地铁与JR线、私营铁路等均可交会,换乘方便。在一些大的换乘交汇点,如东京站、池袋站、新宿站等地,地下四通八达,商铺林立,人员熙熙攘攘,如一座地下城市。
(二)实行防火管理者制度。
日本地铁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国土交通省和总务省的法规标准执行,各地铁站实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多数车站的站长兼任管理者,即使站长不能担任管理者,也要与防火管理者一起履行防火管理的实际职责。车站的管理者需要与地下街道的管理者以及场所的消防管理者共同设立“统一防火管理协调会”,共同编制“消防规划书”,明确总括防火管理者,并报消防部门备案。此外,日本大一些的地下车站,都设置防灾管理室(一般与站务室设在一起),由车站工作人员值守,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通讯设施,与相邻建筑防灾管理中心须建立通信保障。在各自区域发生火灾的时候,有义务通知相邻单位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相互协助处置火灾。车站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各类消防设施状态信号的同时,负责对车站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具体检查周期和方法主要依据消防厅《根据消防法施行规则的规定,关于消防设备或特殊消防设备的种类和检修内容的检修周期、检修方法及检修结果的报告式样决定》,分别开展6个月一次的设备检修和每年一次的综合检修。
(三)提升地铁防火规范标准。
针对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发生的地铁火灾事故,日本成立了“地铁火灾对策研究委员会”,着手编制了新的地铁防火标准,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可燃装修材料。车站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内装修材料(含地面以下部分),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少数控制中心用房的地板和墙壁(限制1.2米以下)也要求尽量使用不燃材料,桌子、柜子等家具尽量避免使用可燃性材料。变配电室、机械室等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划分为两类,对顾客可以进入的商店,须设立防火、防烟分区,安装自动报警和喷淋装置,内装修及家具尽量使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对顾客不能进入的“简易型小商店”,由于无法实现防火分区,则要求内装修(除地板外)及家具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有条件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针对列车设计建造,也明确了哪些部位必须为不燃材料或表面涂装不燃材料,那些部位可以使用难燃或极难燃材料,设有加热设备的还要求设置不燃性防护板。二是确保最短时间安全疏散。从车站到地面必须设有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通道。站台通向疏散通道的入口,应设置在站台的两端,但无法设置时,要求从站台的两个末端到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的距离不能超过50米。为避免商店对疏散形成障碍,在站台末端与楼梯之间和其他有碍乘客疏散的地方,不准设置商店。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要求在1.5米以上,应急用楼梯的宽度要求一样。当自动扶梯设有即使超载也能防止踏板下落的装置。如果需要从站台向下通过楼梯疏散,但到达地面的疏散距离更短,或下行后就能进入有效的疏散通道并能安全到达地面避难,该通道也可以认作疏散通道。位于轨道以下连接两个侧式站台的下行联络通道,如果在联络通道里设置了挡烟垂壁,也可将其作为疏散通道。在地下与其他线路的车站或地下街等连接的联络通道,由于紧急情况下防火卷帘要关闭,则需在防火卷帘旁边设置通往地面的通道,或在联络通道的防火卷帘上设置小门。日本的建筑标准法规定应急照明必须满足最低照度要求30分钟以上,在经过研究后将地铁区域的应急照明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灯的时间修改提升到60分钟;同时,对到达下一出口疏散距离超过50米的,必须在地面或墙面(1米以下)配备高亮度的蓄光式指示标志,但不能用蓄光式指示标志代替疏散通道指示灯。对以前采用两路供电解决应急电源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在改建或改造时须增配蓄电池或自主发电设备。
(四)增加防火防烟的设施设备配置。
在日本的地铁车站与车站之间的联络通道里、车站与地下街的联络通道里、站台的疏散楼梯和自动扶梯部位以及通向防灾管理中心等特种用房的通道里都配备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一般用于人员通行的通道里的防火门多数使用常开式防火门。即使是同一单位管理使用与其他线路连接的联络通道,也必须在联络通道里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另外,为了防止火灾时浓烟向相邻车厢扩散,还要求在车厢连接处安装平时不开的贯通门。日本地铁的机械通风设备可以兼用于排烟。在站台和线路之间,站台通向楼梯、电梯的部分位置,必须配置挡烟垂壁。根据老的火灾对策标准,是假设车辆地板以下的机器引发的车辆火灾和打火机引发的商店火灾,但“地铁火灾对策研究委员会”在“一般火灾”的基础上,加上了由汽油等引发的“大火源火灾”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日本“地铁火灾对策研究委员会”开展了不同站厅、不同停靠位置下列车、商店等发生火灾后的“烟浓度评估”、“疏散时间计算”、“疏散安全性评估”,标准明确车站排烟设备的必要排烟量,需要根据各种给定的公式和参数计算。同时,对老的车站通过假想“大火源火灾”进行疏散安全性的检查,在完全疏散结束前烟浓度大于允许烟浓度的判定为不满足疏散条件,需要调整疏散体系或防排烟系统。
(五)立足应急力量的快速便利。
车站内配备有空气呼吸器,配备的数量要求大于用于乘客的救助、灭火以及引导消防相关人员进行工作所需要的车站工作人员的人数。为保证在充满浓烟的环境下灭火人员照明、破拆工具等消防器具的使用,地下四层以下各部分楼层的面积总计超过了1000立方米时,必须在地下四层以下的各层配备应急插座设备,应急插座设备也需要附设应急电源。为了保证能顺利展开有组织的消防救助,还要配备无线通信辅助设备以保证消防队员和地面的通信。消防队达到后,为了方便消防队进行灭火活动而设置的消防设备有连接进水管设备(水泵接合器)或附设进水口的喷淋设备。在车站与车站之间,当设置在相邻车站站台上的连接进水管出水口之间的距离超过500米时,必须配备连接进水管。车站平时与消防部门主动沟通合作,将车站结构、各类防火设备位置等与消防有关的信息提交给消防部门,并定期和消防部门联合举行演习训练。
(六)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
在引导乘客避难的应对措施方面,东京地铁株式会社印制了完备的指导手册以及张贴路标。指导手册中详细规定了火灾发生时的处置注意事项,比如在行驶中发生火灾时要继续将车开到下一车站等。同时针对车站构造以及工作人员等情况制订了面向个别车站的指导手册,规定了乘客避难引导方法等火灾发生时负责人应该采取的措施。还统一了消防器械、紧急报警装置、门闩等标识在宣传画里的使用标准。在标明车站以及车辆内部的避难路线和消防器械配置图的同时,还要求平时在车站内和地铁上广播有关内容以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四、日本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一)日本古建筑基本情况。
日本古建筑一般泛指日本明治维新(1868年)前的建筑。主要包括各类神社、佛寺、日本园林、茶室及早期的住宅等。日本各地都有不同形式的古建筑,在地域分布上,京都、奈良、镰仓等地相对更为集中。据介绍,由于古建筑多为木结构和石木结构,很多古建的屋顶是茅草屋顶和树皮屋顶,因此火灾历来是日本古建保护的大敌,火灾是对古建筑破坏性最大的因素。日本古建筑的损毁主要是由于各个时期的战乱、纵火(纵火为日本第一火灾原因)、雷击等。很多古建筑都历经多次重建。
(二)对古建筑的防火保护法规。
日本的古建筑保护统一纳入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保护范畴。1949年1月26日,作为世界上最古老木建筑之一的法隆寺金堂壁画被烧毁。这个事件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史上的象征性事件,给日本国民带来强烈冲击。为此,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是日本第一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法典。对于古建筑的防火保护方面,《文化财保护法》也是基本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法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了划分与界定,规定了文化遗产认定与管理、保护的方法等。根据《文化财保护法》,日本的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等几类。该法第36条规定,对于重要的文化财产,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是必要的。按照这部法律,损毁重要文化遗产,可以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罚款。即使是重要文化遗产所有人,也可以处2年以下徒刑和20万日元以下罚款。《文化财保护法》颁布后,日本再没有国宝级的建筑被烧毁的事件发生,此后一些文化遗产发生的火灾多数都是人为纵火。如2016年,日本全国文化财类火灾出动仅1起,未造成火灾损失。可以说该法的制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同时,日本《消防法》、《消防法实施令》等法律法规细化明确了古建筑应设置的消防设施。详见下表:
消防设施 |
设置基准 |
灭火器 |
所有古建筑 |
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
所有古建筑(注:根据 1969 年 10 月 20 日消防予第 237 号规定,各地消防长官有权力根据古建筑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免除安装) |
向消防部门一键报警设施 |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建筑 |
室外消火栓 |
1. 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
消防用水 |
占地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 31 米以上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地上 11 层及以上 |
消防广播 |
地下 3 层以以上,地上 11 层及以上 |
由于文化遗产数量多,面积大,设置消防设备需要巨额资金,日本政府考虑所有者的经济状况,提供最高85%的补贴。
(三)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防火管理方面,日本对于古建筑同样依法实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古建筑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必须依法确定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计划,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防火管理工作。古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业主负有监督指挥防火管理人有效履行防火管理职责的义务。凡《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定的重要文化遗产,每3年要向当地消防署长提交一次报告。不汇报消防结果,或者做出虚伪报告,可以处30万日元以下罚款。日本《消防法》第17条规定,建筑物等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占有者必须要对消防系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后,要将结果汇报给当地的消防署长。在政府层面,消防部门与文化部门共同对古建筑防火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日本《消防法》第23条规定,根据必要,市町村首长可以在重要文化遗产周围设定一定的区域,在一定期间内禁止燃烧篝火和限制吸烟。《消防法》对于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处罚措施,个人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300万日元罚款,法人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日元。1955年,日本政府把1月26日指定为“文化遗产防火日”。每年这个时期,文化厅、消防厅、教育委员会和“文化遗产所有人”(被列为文化遗产的私有建筑的业主)都会针对文化财防火安全(包括古建筑)开展专项的消防宣传,消防演练、消防设施检查等活动。此外,在古建筑安装消防设施时,相关法规也规定了不得穿孔打眼,防止破坏古建筑本体的一些要求。
五、工作建议
(一)消防法制方面。
日本的消防法制体系比较健全,除《消防组织法》、《消防法》、《消防法施行令》与《消防法施行规则》这几种主要消防法规外,还先后颁布了若干专项的消防法令、法规。如《市町村火灾预防条例及实施规则》、《危险品规则》、《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施行令》、《建筑基准法施行规则》、《火灾预防条例准则》、《重大地震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令》、《液化石油气相关法令》等。各地方政府还根据本地实情制定地方条例,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防火设计与管理上,都有专项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令规范,而且都是强制执行。纵观日本的消防法制体系,有两点特别值得学习借鉴。
一是消防法律法规修改变化特别频繁,有些法规几乎每年修改。这就使得消防法规活了起来,能够不断得到自我修正和丰富,很好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据了解,截至2017年,《日本消防组织法》已修改了近30次,《消防法》修改了近50次。
二是《建筑基准法》中34条涉及防火的条款与《消防法》衔接紧密,无论是行政许可的程序设定还是建筑防火方面的技术规定,虽然针对不同的执法主体,但在各自的责权定位上都比较明确和具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
(二)建筑防火技术方面。
日本十分注重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特别注重建设消防设施的设置质量和施工细节。
一是建筑防火设计采用A、B、C三种模式,既有传统处方式的审核方法,又有性能化评估模式,使得建筑防火审查既坚持原则又能适应不断更新变化的新情况。
二是大多数建筑尤其是公寓建筑普遍设有一部室外疏散楼梯,采光好、烟气排放能力强、设备投入和管理成本低,人员疏散安全度高。
三是建筑阳台特别是公寓建筑阳台全部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不允许进行封装和设置一切有可能影响疏散救援的设施,不允许摆放家具和日杂用品,阳台之间横向安装紧急情况下可破损的隔板,竖向设置错位逃生孔并安装隐藏式折叠梯,一旦发生火灾,受困人员可从阳台向左右房间和下部楼层自行疏散。
四是消防设施设备质量优良、标识统一明显。日本所有消防设施标识标志明显,并配有图文说明,建筑的水泵接合器大多采用墙壁式,醒目美观而且标注清晰,室内消火栓箱都是统一样式,水带水枪上部面板都装有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和报警电话。特别是闭门器、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设施,产品质量非常好,栓头及水枪水带接扣全部采用高品质不锈钢或纯铜制造,水带箍扎多数采用纯铜丝绑扎,连接十分紧密结实。东京的室外消火栓旁都有一根高约3米的标志杆,顶端有一个圆形标志标明此处有地下消火栓,便于寻找,也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不得埋压圈占。地下消火栓井盖也配有明显的文字提示和特色文化元素。
五是一些消防设计实用性强。日本的建筑外墙上,每层均设有一个或多个用红色三角形标注的能从外侧打开的窗户,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可以很容易进入室内开展救援。建筑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在靠近地面的角上有一个可以翻转的小口,确保在灭火战斗展开时,消防水带可以从中穿过;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疏散用的防火门一般都设为常开门,其产品质量较高,既方便了平时人员出入,也能确保在火灾时联动关闭。
(三)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方面。
日本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的突出特点是以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其核心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一是防火管理者制度。日本法律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选任“防火管理者”(类似我国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者必须进行申报,必须参加消防部门定期组织的防火管理讲习,并取得甲、乙种“防火管理资格”证书,重要场所的防火管理者每5年还要再培训一次。目前日本全国约有防火管理者100余万人,2017年参加培训的防火管理者约24万人。
二是消防设施定期点检及报告制度。日本的社会单位每年都委托具有资格的消防设备士或点检资格者,对建筑物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警、疏散设施等进行1次(特定防火对象每年2次)全面点检,发现问题填写在点检报告中,并提出处理方案,由单位的防火管理者向辖区消防部门上报。消防部门代表政府对点检无较大问题的建筑发放防火基准点检合格证。如消防部门抽查发现报告虚假,将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查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设备士或点检者也将会受到严厉处罚直至终身取消执业资格。消防设备士和点检资格者分别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委托国家消防设备试验中心及其办事处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发证,目前全国约有25万名各类消防设备士。
三是共同防火管理制度。对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大规模多用途建筑(也就是我国常见的多产权建筑),其中的每个单位都需要明确防火负责人,并设定一个防灾管理者进行全面统筹;同时设立共同防火管理协议会,由各单位派人参加,商研制定共同防火管理协议,共同组建自卫消防队,统一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计划,每年统一组织开展2次逃生训练。
四是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服务。在日本,防火检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服务性质的行为,日本消防法规也没有规定消防部门对单位的检查数量和频次。消防职员检查防火对象物的位置、构造、设备及管理情况,如果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有不合格的方面,以文件或口头的形式予以指明,指导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在日本,由于消防执法环境好,社会单位和民众守法意识强,许多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大多经过劝导即可整改。
(四)消防宣传教育方面。
日本消防宣传教育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普及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在形式上注重分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场所、时段、受灾人群等特点,通过举办消防音乐会、编排木偶剧、组织参观体验、组织比武竞赛、印发大量宣传品、制作各具特色纪念品等方式,着力提升社会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一是突出消防提示性宣传。近年来,因放火导致的火灾占日本火灾总数的20%左右,其次是吸烟和电气。针对主要致灾原因,消防部门在不同的时期、围绕不同防火重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宣传,提示民众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二是突出居民住宅防火宣传。2016年全国住宅火灾共11354起,导致987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1%和68%,因此,消防部门特别重视家庭防火宣传,也采取多种措施推广一些住宅用防火防灾器材,如安全型取暖炉、电子炉灶,家用火灾报警器、防火纺织品、家用灭火器、携带式紧急报警系统等。
三是广泛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防火宣传。日本每年火灾死亡人数中65%以上为65岁以上高龄老人和15岁以下少年儿童。2001年,总务省消防厅确立“住宅防火基本方针”,以老人为重点对象,推动建立社区相互援助机制。日本的消防团员每2年对辖区的孤寡老人走访1遍。针对少年儿童,日本将防灾教育内容列入学生教育课程,幼儿园、小学校等场所每年至少进行2次、中学每年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避难训练。
四是消防宣传注重实用。日本的各类媒体均为公司化运作的营利单位,没有播出消防公益广告的义务。消防部门开展的宣传主要采取邀请影视、体育明星参加各类消防活动,再通过媒体进行报道。日本的各类宣传品尤其是宣传海报制作简洁直观,每张海报通过动漫、影视体育明星等介绍一些关键防火知识点。
五是防灾教育基地完善。日本的各个都道府县均建有一个或多个防灾馆,馆内设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施。东京都有本所、池袋、立川三个防灾教育馆。其中本所防灾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6层,设有疏散逃生、灭火、地震灾害、水灾、烟雾与黑暗等6个模拟体验区。该馆共有员工29人,讲解员22人,除馆长为正式在编官员外,其余员工均为东京都消防厅退休职员,所有员工薪水由东京都政府担负。该馆每年预算大约1.3亿日元,其中运行费6000万日元,设施更新费7000万日元。本所防灾馆每年接待市民约11万人次。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东京都规定全部参观完三个防灾馆的市民还可以领取精美的纪念品。
(五)高层建筑防火管理方面。
一是应进一步推动高层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目前,我国的高层建筑61.9万栋,自2013年以来,短短5年间增幅达到91%,居世界第一位。这些高层建筑结构复杂、体量巨大;人员密度高、流动快;用火用电多,火灾荷载大,风险极高。建议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上下功夫,配备专职消防经理人和专门的防火巡查人员,落实责任,夯实社会防控火灾的基础。
二是应进一步推动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国务院去年7月份部署了高层建筑综合治理,针对外保温、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管理、施工现场等突出问题,专门明确了消防、综治、民政、住建、安监、电力等部门的治理责任。但是,目前看相关部门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还只是消防部门一家在干,协调难度很大,有的地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建议进一步发挥我国政治和体制优势,全面推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工作原则落实,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推动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物业企业消防管理准入标准。加强消防控制室建设,落实消防设施年检制;落实高层建筑重要部位月查制,涉及水、电、油、气及通道、出口等关键部位,由经消防培训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存档。依据新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单位法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履行法定消防责任的,坚决查处不手软。
四是进一步提高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建议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如在验收中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质量问题一定要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绝不能迁就、估息。严格落实设计市场、施工市场、监理咨询市场等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从业资质是否有借、卖、挂的问题,并实施严格惩罚手段,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以吊销其消防资质。
(六)在地铁防火安全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地铁站务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每个站务室负责人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制度。针对一些投入时间较长或工况复杂的地铁站,要加大对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检查,确保在火灾情况下能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要求的工况条件。
二是要充分考虑烟雾、照度以及大客流疏散时间等问题,加大对地铁火灾环境下大客流状态时,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和应急照明最短时间等的有效性、合理性论证。要严格执行内装修审核、验收制度,加大运营单位自身检查和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地铁内设备、管理、商业等用房以及后来增加的装修、装饰违规使用可燃材料。
三是要开展应对大客流疏散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设备检查。目前,由于城市发展,地铁客流不断攀升,多线换乘站点为了防止人流对冲,在原有疏散通道处加装了分流隔离设施,必然导致向地面的疏散通道宽度和距离达不到原设计要求,需要改造原有的隔离设施设备,使其具备应急情况下自动或便于手动释放的功能,同时制定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地铁站的值班人员能第一时间正确操作,引导疏散。
四是我国许多地铁出口与上盖或周边的商业综合体相连通,紧急情况下的联动处置至关重要,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区域联防机制,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应急情况下的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机制建设。
(七)在古建筑防火安全方面。
做好古建筑的防火保护,除了强化落实责任,健全消防组织、加强防火检查、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等常规措施外,学习借鉴日本经验,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文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相比日本,我国目前有《文物保护法》及《消防法》,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是1984年由文化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其中的一些要求已不适应新时期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求,因此急需进行修订更新。此外,我国至今没有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专门技术标准,目前古建筑的防火设计执行国家文物局2015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强制性和执行效力不足。因此急需制订关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是应加强古建筑防火的新技术研究。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工作中,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和消防安全往往是矛盾的,文物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意见往往不一致。因此,急需加强相关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如对文物本体不产生破坏作用的新型防火涂料;针对文物建筑往往密闭性不强,有些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开发可针对文物建筑的灭火设施等。